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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义工联合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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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5: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南
本帖最后由 风雨兼程 于 2013-5-16 17:12 编辑

说明:本草案由舞之起草后,于3月20日发邮件先征求了风雨兼程、二泉、长生鸟、龙王等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然后于3月26日将这几个草案发给另外26名义工(2月24日会议确定了31人的筹备组人员),进一步修改,4月10日召开了31人的会议(应到31人,实到21人),对这三个草案逐一进行讨论及表决

仙桃市义工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仙桃市义工联合会,简称仙桃义工联。本会的英文名称为XIANTAO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X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四条 共青团仙桃市委员会是本会的主管单位,仙桃市民政局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仙桃市仙桃大道特1号;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仙桃市行政区域;本会设立仙桃义工版,网址为http://yg.jhrx.cn;本会设立仙桃义工群,群号为667862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统一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三)组织、推广义工工作,义工工作主要为敬老、助学、献血、环保、看望困难群众、特校学生等;
  (四)开展国内外义工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2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双方签订义工工作协议;
  (四)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八)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本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公告作废,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义工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提名增补理事,根据监事会的提议罢免理事;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一名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四)决定本会的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五)决定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六)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本会法律顾问、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理事的任命及本会其他重大事务,增补理事应当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义工代表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十)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修改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制定全年的义工活动计划;
(四)根据三名以上义工提议的活动方案,决定是否批准;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义工活动方案;
(六)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取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义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设监事会主席、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职务,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三名监事会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义工及社会各界对义工活动的质疑,并适时进行回应;
(二)检查本会的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三)对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义工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当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义工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义工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义工代表大会;
(六)负责对本会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七)在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罢免个别理事会成员的职务;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及主要活动组长组成,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敬老组、助学组、献血组、环保组、看望困难群众、特校学生组等。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为: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 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义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会旗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旗以红色为主色,以黄色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为主图案,配以“仙桃义工”和“XIANTAO VOLUNTEER”字样。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月  日第一届义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5: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南
请跟帖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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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6: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三)决定一名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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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6: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南
红蜻蜓 发表于 2013-5-16 16:14
(三)决定一名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所以要提出修改意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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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6: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这个意思是不是代表,会长或其它人员不能是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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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6: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南
红蜻蜓 发表于 2013-5-16 16:21
这个意思是不是代表,会长或其它人员不能是法定代表

可以提出修改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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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6: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法人和会长应该是同一人,避免二次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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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6: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风雨老师,请让我在这里作个说明,我的确应2月24日会议的要求,代行起草了仙桃市义工联合会章程(草案)、议事规则(草案)以及选举办法(草案)等,但我起草后,于3月20日发邮件先征求了你、二泉、长生鸟、龙王等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然后于3月26日将这几个草案发给另外26名义工(2月24日会议确定了31人的筹备组人员),进一步修改,4月10日召开了31人的会议(应到31人,实到21人),对这三个草案逐一进行讨论及表决,所以在这个草案上只标明由我起草是不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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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16: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舞之 于 2013-5-16 17:19 编辑

另外一点,关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决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兼任,也可以由副会长兼任;
而不是风雨老师这个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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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6 16: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南
舞之 发表于 2013-5-16 16:58
风雨老师,请让我在这里作个说明,我的确应2月24日会议的要求,代行起草了仙桃市义工联合会章程(草案)、 ...

把修改通过后的草案发给我,我来替换。我这个是最早收到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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