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美国最广受承认的议事规范.被广泛地运用于政府、企业、NGO组织的议事活动之中。本书是它的最新官方版本,完整概括了最新发展的议事规则体系,是一本经典、全面、权威的议事规则工具书。“罗伯特议事规则”蕴涵着丰富的理念:法治、民主、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自由与制约、效率与公平。但罗氏规则并不空谈理念,而是把理念融会在规则之中,直接面向实践、面向细节、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实而严密的语言陈述规则。 二、为什么我们要引入《罗伯特议事规则》 我们引用这个方法,就是要防止以下三个问题。 一、跑题; 二、一言堂(一言堂的意思是,或者领导一直讲,或者没有人讲); 三、野蛮争论(彼此不服,甚至到怀疑品德) 先谈野蛮争论的问题。 罗伯特规则首先主持人中立,辩论双方面向主持人,避免双方直接争论。也就是说双方是向主持人陈述,而不是互相质疑。还有一定要举手起立发言,通过举手,起立,让发言人无形中遵守规则,通过这些动作,也可以先稳定情绪。 每个人的发言次数有规定,让每个人都有机会。 主持人应该掌握均衡原则,一方发言后,肯定让另一方发言。 原则上,现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我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办呢?我首先必须想到的,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我的发言时间?什么时候?第二,当我表达我的意见时,我是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是向持不同意见的对手说话。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直接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只能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发言的时候不能拖堂延时,不能强行要求发言,在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插嘴,因为这都是规则所禁止的。这样的技术细节,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 还有就是不可对别人进行人格上的道德评判,对事不对人,这个好理解,但罗伯特规则严格到什么程度呢?如绝不可指责对方说假话,即使他真的说了假话。更不可指责对方是骗子,想行骗。这个中国人不大容易理解,他确是说假话或骗人,我为什么不能指出呢,这是正义啊。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有一条,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这个规则背后有比较深刻的哲学理念。一来动机是不可证实的东西;二来会议要审议的不是某个人,而是某件事情,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对议题的偏离;第三,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的动机本身毫无意义,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矛盾。 再说跑题,有很多原因,一个是中国人爱摆龙门阵,大老爷们也跟娘们似的。二是面子问题。三是讨论的题目太大,比如你说民主好不好,这种题目一谈就上下五千年。 罗伯特议事规则,还有一个要求辩论的人,要先表明立场,再说理由。为什么要这样?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可以吗?后来发现有道理,因为中国人总是怕得罪人,一说话总是先扯远,先谈理由,最后再说我支持谁的观点。有的往往这样开头,我先讲个故事。绕来绕去,把话说得妥妥贴贴。这样效率很低。先说自己论点,可以提高效率不跑题。 中国人经常发牢骚,很多会议变成痛诉会,甚至有些颇有学识的人在一起开会时,也会把会议开成“高级牢骚会”、“漫谈会”,罗伯特议事规则有没有什么办法解决呢? 有很多办法,但不是简单的几条规则,而是一整套方法。罗伯特议事规则从下面这几个方面制定规则:一是“针对性”,就是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例如不能是“如何完善个税制度”,而必须是“应该把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我们不能谈大的民主的问题,而要谈细的,比如“2010年中国深圳能否普选市长”。各专家在会前就要提交这样的明确观点,由主持人分发给大家,会上大家就可以针对这些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辩论。二是“建设性”,规定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每个议题有一个表决结果,代表会议的一个多数意见;三是“深入性”,就是通过“修改”机制,让大家真正深入和务实地讨论问题。 奇怪的表决: 开会表决是个大问题。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有了提议,大部分不反对,也不支持,因为面子问题,怕得罪人,所以弃权多。还有一种,就是有人先发言,三个支持,会议表决就一边倒,顺大溜。能坚持个人意见的少。 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巧妙的设计。 首先通过一个普通的决议,要求参加表决的人数一半通过即行。那么比如一个提议有二十人开会,一个人提出(另一个人附议)。如果十八人弃权。那么也能通过。这样一来,与会者就知道了,弃权对自己不利,弃权越多,自己不喜欢的提议被通过可能性越大,所以一定要鲜明表示出赞同或反对的态度。沉默反正是不利的。 第二个问题就用轮换平衡发言权,非常非常重要,免得有一面倒的情绪。因为如果有三个人发言,老张说一个观点。老王说我支持!老刘说我也支持!这时就容易一面倒。这是因为在农村,人们爱顺大溜。俗话说有群胆,无孤胆。国家也是这样。 一般一个人对同一问题发言不能超过二次,一般不超过十分钟。而且正方发完言一定接下来是反方发言。 再说一言堂 中国人无论农村还是城里人,最大问题是一言堂,好象谁是个官,谁是个长,大家要听他的,你说话说多了,如果不是拍马屁的话,就是对他的挑战。 罗伯特议事规则则确定凡是决议一定要辩论通过,没有辩论或辩论没完是不可以表决的。当然通过对每人发言次数限定,可以充分保证让所有人能把话说完又不会说个没完。这就是高明之处。 罗伯特规则之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原则: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同时一旦发现违反规则,程序,任何成员都可不用经主席同意,立即站起声称:“我要提出秩序问题。”或直接说“秩序问题”。然后主席会请他表述,一旦主席裁定“秩序问题成立”,就要改正遵守。这让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来维护秩序,秩序与程序是首要问题。程序也当然大于权力。 在推广过程中遇到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就是很多人还分不清“权利”和“权力”的区别。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原则就是保护每个人在会议上的基本权利。另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特别强调必须经过“辩论协商”这个环节,这个过程,是利益相关各方表达自己诉求、了解其他人的诉求,然后共同创造多赢解决方案的过程,这是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的过程。 三、《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为什么开会需要有规则,罗伯特认为“民主的最大教训,是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者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 意见分歧的程度正相关。团体规模越大,意见越是分歧,会议就越需要遵循正式的规则。 所有的成员都必需遵守议事规则,在规则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既要努力运用好各自的发言权、知情权和投票权,设法使自己的意见占上风;又要当自己的意见不被多数接受时不滥用个人的权利而危害整体的利益。会议主持人虽是规则的执行者负责按程序来运转会议,但同样要受到会议规则的约束,不能凭个人意志对议事过程施加不当的影响。” 有趣的是罗伯特后来主持过许多工程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决议绝大部分是全票通过的。虽然罗认为意见是很难统一的所以以大多数通过来表决一般事务。但这个结果说明这个规则的实效——通过真诚的说服与对议事规则的娴熟应用,才可以高度统一众人的意见。 罗伯特议事规则适用于每个成员可以自由表达意见,拥有相同权重的表决权的协商会议。也就是公民性组织。当然不完全是协商组织的,罗伯特规则大部分也适用。 没有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要知道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1)平衡原则,即保护意见多数者的权利也保护意见占据少数者的权利,甚至没有出席会议的人的权利也得到保护,从而最终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2)对领袖的制约,集体在交出自己一部分权利给领袖的同时,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利,确保自己在根本上能够直接控制集体自身的事务而不被领袖所控制;(3)多数原则;(4)辩论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等。这些原则在我看来,饶有趣味,万事皆有内在的原理,行政程序、公司治理等,在程序方面的很多原则与之如出一辙。 罗伯特规则之平衡原则: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这被称为罗伯特规则的核心原则。 如果套用企业核心能力的话,这个正是罗伯特规则的核心能力。也是独特点。保护各种人群包括多数方,少数方,个体,缺席者和整体利益,并经过充分有效的辩论,让各方意见充发表达,考虑从和谐一致到针锋相对,考虑每个成员意见,就大量复杂程度各异的问题达成最大程度的一致,总之在如此之多的要求下最大程度体现一个组织的总体意愿,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目前人们找到的最好方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导者,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导者,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导者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四、《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1、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2、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3、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4、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5、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6、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所以掌握上面的六项原则,我们可以参照罗伯特规则制定出任何适合自己组织的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