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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义工] 仙桃市义工联合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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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18: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仙桃义工 于 2017-12-27 18:22 编辑

             仙桃市义工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仙桃市义工联合会,简称仙桃义工联。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依据《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本会倡导义工积极践行开放开明、尚德尚进,大力弘扬“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四条 共青团仙桃市委员会是本会的主管单位,仙桃市民政局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仙桃市沔州大道特1号;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仙桃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 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二)组织、推广义工工作,义工工作主要为贫困学生的资助和对口联络帮扶;社会孤寡老人、孤儿的扶助;科普、环保、关爱留守儿童、看望困难群众、社区服务、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就业服务、文明劝导、交通劝导、助残、公众场合维持秩序、法律宣传及援助、政府配套服务以及各种公益宣传等服务;
   (三)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四) 提供大型自然灾害后的支援;
   (五)开展义工工作交流与合作
   (六)与支持公益事业、企业、单位、媒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2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 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四) 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五)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义工活动;
      (三)每年交纳会费;
  (四)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五)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六)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七)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八)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九)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十)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本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公告作废。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义工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均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及理事组成。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监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三)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本会的名誉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本会法律顾问、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理事的任命及本会其他重大事务,增补理事应当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召开会议时,邀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邀请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三名理事会成员提议,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修改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制定全年的义工活动计划;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邀请名誉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邀请监事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监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职务,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三名监事会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义工及社会各界对义工活动的质疑,并督促宣传组适时进行回应;
(二)检查本会的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三)对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义工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当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义工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义工予以纠正;
(五) 对本会重大事项及活动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 在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名罢免个别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组成人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相关义工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综合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外联部、宣传策划部、后勤保障部、文体部、助学服务部、社区工委、事业发展部、敬老助困部、关爱行动部、环境保护部、公益学院,是本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为:
     (一) 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 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法律顾问人选;
     (四) 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 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四) 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经秘书长授权,可以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义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会旗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旗以红色为主色,以黄色中国青年志愿者标志为主图案,配以“仙桃义工”字样。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17年12月16日经仙桃市义工联合会第三届义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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