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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件
“同命不同价” 已经成为历史 2020年1月23日晚,吴某驾驶救护车搭载病人文某、医生陈某、护士张某、文某亲属郭某由某乡镇出发驶往仙桃市某医院。23时55分许,车辆驶入市区碰撞到某路口花坛,造成文某当场死亡,张某、陈某、郭某、吴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属某卫生院所有,且该车在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受害人文某亲属郭某等人向仙桃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某卫生院、平安财保仙桃公司赔偿各类费用合计257624.80元。
本案中,吴某系某卫生院的驾驶员,驾驶车辆系其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某卫生院承担。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文某系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对郭某等人要求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2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按照该标准,受害人文某的死亡赔偿金为172275元(34455元/年×5年),比启动试点前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额74890元(14978元/年×5年)高97385元。仙桃法院认定郭某等人损失合计246544.30元,由某卫生院予以赔偿,扣减已垫付的30285.50元,还应赔偿216258.80元。判决被告某卫生院支付原告郭某等人交通事故赔偿款216258.80元。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上诉期满后,被告某卫生院自愿履行义务,郭某等人收到了被告某卫生院的赔偿款216258.80元。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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