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件
“同命不同价”
已经成为历史
案情简介
本案中,吴某系某卫生院的驾驶员,驾驶车辆系其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某卫生院承担。因本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文某系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对郭某等人要求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后续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上诉期满后,被告某卫生院自愿履行义务,郭某等人收到了被告某卫生院的赔偿款216258.80元。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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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3830 发表于 2020-7-31 18:55 这个五年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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