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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开门、下车 是日常驾车中最常见的动作 但稍有不慎 就有可能造成“开门杀” 专栏《以案说法》 和您关注这样一起典型案件 了解“开门杀”涉及的法律问题 以及如何去避免
2021年8月4号,市民张某骑二轮电动车搭乘王某行驶中,途经停驶在非机动车车道的小型轿车,该小型轿车驾驶员余某突然打开车门与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与王某跌倒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王某花费医疗费8500元,所幸两人未构成伤残等级,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小车驾驶员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王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尽管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责任认定,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不久,张某、王某向仙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这一件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像这样一起 涉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责任 具体是如何划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张某骑二轮电动车搭乘王某行驶中,途经停驶在非机动车车道的小型轿车,张某、王某属于正常行驶,余某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情况,该小型轿车驾驶室车门与二轮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与王某跌倒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认为当事人余某打开驾驶室车门时,没有注意观察,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余某行为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过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车辆挺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按照道路交通法 车门并不是一开一关那么简单 车门随意开 造成后果是要担责的 司机余某因下车开门导致正常行驶的张某、王某受伤,花费医疗费8500元,被告方赔偿原告张某、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费用10万余元。在这起案例中 司机余某仅仅是因为一次随意的开门 造成了如此高额的赔偿 “开门杀”的确是害人又害己 在日常行车中 我们该如何做到正确开车门 避免“开门杀”呢? 对于驾驶员来说,在打开车门之前,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观察左后视镜,确认后方是否有车辆靠近。 2、从外后视镜中确认安全后,先把车门打开一条缝从外后视镜中确认后方没有来车后,我们就可以打开车门了。这个时候,千万不能将车门一把推开,而是要先开启一条缝。开门下车前先开一条门缝,能让后方驶来的摩托车及非机动车的驾驶员提前知道“车门要打开了”,以便避让。 3、亲眼确认安全后,缓慢开启车门下车我们从门缝中确认后方安全后,就可以下车了。下车时,我们的目光依然要注意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并且始终要用手将车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千万不要一把推开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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