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驾车致人受伤
却因未投保交强险
自行承担事故损失10000余元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8月,刘某骑乘的二轮电动车与曹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曹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曹某垫付医疗费5000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诉至仙桃法院。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驾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曹某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
最终,法院判决扣减曹某已经支付的5000元,曹某还应向刘某赔偿5000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车主的法定义务,这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也是对自身权益的守护。商业保险能进一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利益,务必依法依规为车辆购买保险,避免因小失大,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