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合同解除的认定,原告昌某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支付定金25600元,而被告在约定工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履行装修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通过签订合同实现房屋装修的根本目的无法达成,案涉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实际意义,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定金返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某装饰公司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因自身未履行装修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被告某装饰公司返还原告昌某512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