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到期后
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款项
此时
如果对方有到期债权未主张
可否“代为要账”呢
三方债务起纠纷
2020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依约按期完成了施工,工程经过竣工验收结算,质保期届满后,乙公司尚欠甲公司90万元工程款。
2023年1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乙公司名下房产租给丙公司,约定每年租金100万元,每个租赁年度1月15日、6月15日支付50%的租金,现丙公司尚欠乙公司租金100万元未支付,乙公司也一直怠于主张其债权。基于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向仙桃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丙公司代乙公司清偿债务。
丙公司辩称,乙、丙公司之间互负债务,丙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租金未支付,乙公司欠丙公司30万元服务费未支付,均已到期,丙公司只愿意在70万元范围内代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甲、丙公司对乙、丙公司之间的30万元债务真实性产生争议。
温情调解释法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均为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由于乙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从而影响甲公司到期债权的实现。
考虑到本案事实基本清楚,甲、丙公司仅对代位支付金额存在争议,具备调解可能,但因乙公司消极应诉,乙丙之间债务抵销金额存在争议,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达到案结事了、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目的,承办法官多次联系乙公司释法明理,最终乙公司向法庭确认了其与丙公司之间的债务抵销金额,三方达成一致意见:丙公司代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
法官有话来提醒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制度保护的是合法债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以两个债权均属合法有效到期为前提条件,以上两个债权任何一个存在无效、未到期情形,代位权都不能成立。
2.即使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对债务数额存在争议,也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债权数额作出认定。
3.债务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形成“三角债”,作为“三角关系”的中间环节,债务人应当尽量努力促进经济活动的良好运行。
4.次债务人应当注意的是,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只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否则不能免除其债务。
法条链接别忘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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