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在科目三考试过程中
因操作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由此产生系列损失
车辆驾驶人、教练
驾校、保险公司
在诸多主体中
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4月,学员小林驾驶教练车进行科目三考试,车上副驾驶载安全员熊某,在考试某路段掉头时,与杜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安全员熊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的车辆被送至修理厂维修,修理期为48天。
据悉,杜某系某网络平台注册司机,主要以平台接单作为生活来源,该事故发生后,杜某花费了4740元用于租赁货车进行接单。
学员小林驾驶的教练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保险公司支付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用,但对杜某的租车费4740元,拒绝赔付。
多次协商无果后,杜某将熊某和驾校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共同赔偿4740元。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助理张晶组织双方进行先行调解。
“车不是我开的,我也只是驾校的教练,要赔也是驾校赔,我不该赔”。
“教练车都买了保险,买了保险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付”。
调解中,熊某和驾校各执一词,均不愿让步。
“熊师傅,在学员考试时你是教练员也是安全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学员是在考试中,违反交规造成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你要承担责任,但是因为你是驾校的员工,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以最终责任应该由驾校来承担。”
“保险赔付也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杜师傅的车辆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法律规定租车费是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应由驾校来承担。”
经过一番释法明理,驾校当场支付了杜某的租车费4740元,杜某也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驾校教练对学员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属于职务行为,故对于熊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驾校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杜某系某平台注册司机,其驾驶的车辆属于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杜某在车辆维修期间另租车辆替代使用,所产生的租车费4740元属于合理停运损失,且该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故该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中,安全员的职责与学员的行为规范均受到法律严格约束。安全员作为考试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需全程保持高度警惕,在考试过程中,安全员必须实时监控考生操作,及时纠正危险行为,确保考试车辆及公共道路安全。学员则应秉持诚信原则参与考试,遵守交通法规和考试规则,不得故意损害考试车辆或者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