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搜索
查看: 6860|回复: 6

[关注仙桃] 亲人去世财产分割起争执,仙桃祖孙俩对簿公堂!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7-3 17: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有一种关系叫血浓于水

然而

仙桃一女子却一纸诉状

将奶奶告上法庭

所为何事?





案情回顾
171133ytouot7ujuhuomuu.png
171134wv241zj64kakqsp3.png
171134yq3djb4404xk31kh.png

原告许某系被告刘某的孙女,许某的父亲(刘某之子)早年因病去世,许某一直跟随母亲在外生活。2020年许某爷爷(刘某丈夫)去世,其所在村居进行住房改造,许某得知,爷爷建造的两幢房子均在拆迁范围内,便向村里拆迁部门主张继承房屋拆迁补偿。

171134uy5yxyyfdafze5cf.jpeg


然而,刘某认为,孙女没有资格获得房屋拆迁补偿。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爷爷的遗产




进行调解
171134vdtc49cczcjjjbg9.png
171134aw9xiwdd9ntalnhh.png
171135kp8f8k4pzz8xyazf.png
171135rci9ie97a59o9iex.png
171135yjhtivvddzvgkmvw.jpeg
171135urgrzca3oweg664o.jpeg


受理该案后,长埫口法庭庭长邹容法官多次与刘某沟通,向其讲清情理、讲明法理、讲透道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许某经济补偿14万余元,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171136uva9mx1jebhp1ave.png
171136rb2z6tb8mk5s88b9.png
171136t5pleb557z714inn.png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许某父亲先于许某爷爷死亡,许某作为直系晚辈血亲可以继承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71136ikfzbx4gyhy5r4c3.png

171136vgodyjg9ss7ss1g6.png
171137hcbzb1q7av0kmfwh.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7-4 08:26:05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甘肃
 
这婆婆不了将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4 08: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本帖最后由 蒋侃侃 于 2023-7-4 08:52 编辑

权利和义务共存,这位奶奶,以后必需得要找孙女养老。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4 09: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4 09:43:46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4 11:16:52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阿弥陀佛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3-7-4 11:56:12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砖家制定的规则我不服我们要的是一个执行法律的法官不是一本能动的法律书籍任何事都要依照情况来判断,如果刘某只有一个儿子,且其孙女实际上代为履行了其父亲应该履行的对刘某极其过世丈夫的赡养,可以继承但必须继续赡养刘某如果刘某有其它孩子,且分配了财产。那么孙女必须继承部分遗产,且在以后的日子参与对刘某的赡养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论坛说明: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自主发表并上传,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客服电话:0728-3319567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