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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仙桃一男子与好友聚餐时被烧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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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18: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好友相约

出门聚餐

本是一件高兴的事

然而

在就餐过程中

因添加酒精不当

导致一人被烧伤

结果

.....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20日,曾某和王某、朱某、李某、田某四人相约在王某和朱某共同经营的寄卖行吃饭,因没有买到固态酒精燃料,便决定使用寄卖行的液体酒精作为火锅燃料。吃饭时,曾某发现用于火锅的液体酒精已熄灭,李某便从身后拿起酒精塑料壶向火锅炉内加注酒精,田某用打火机点火,结果塑料壶内酒精被引燃,壶内酒精火焰从壶口喷溅至曾某身上,致曾某严重烧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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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曾某与同桌好友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王某、朱某、李某、田某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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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责任比例。

本案中,发生事故的液体酒精属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物品。王某和朱某组织他人聚餐吃饭,二人系液体酒精燃料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应对液体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具有明确的认知,在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提醒他人注意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使用液体酒精作火锅燃料,导致事故的发生。王某、朱某对事故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应对曾某损害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田某在给酒精炉点火时未尽到合理审慎注意义务,在李某往酒精炉加注液体酒精燃料的过程中即用打火机点火,致酒精壶内的酒精被点燃后喷溅而出将曾某烧伤,田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曾某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李某明知液体酒精的危险性情况,在加注液体酒精的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但李某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田某在其还在加注酒精过程中即行使点火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防范和制止,导致壶内酒精被点燃着火后将曾某烧伤,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仙桃法院结合本案损害后果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曾某的损害后果的责任划分为,曾某自身对损害承担15%的责任,王某、朱某各承担15%的责任,李某承担25%的责任,田某承担30%的责任。

本案判决后,王某、朱某、李某均上诉,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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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使用液体酒精炉不当导致的人身损害事故层出不穷,液体酒精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在就餐过程中使用酒精炉时,一定要在酒精炉熄灭并且降温后再进行操作,切勿在燃烧状态下添加液体酒精燃料。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侵权纠纷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亲朋好友聚餐大多是朋友间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本案中,王某朱某出于朋友间情谊在店铺内招待曾某吃饭属好意施惠行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酌情减轻了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好意施惠是值得社会积极宣扬与鼓励的行为,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的良好体现,但是好意施惠者在施惠时也应当注意审慎义务,避免因不当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从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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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3-8-4 23:10:4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这叫点子低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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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5 11:45:43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这叫没得常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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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5 15:07:06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蠢友谊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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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5 15:07:36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都是酒精
假设固体酒精可怕程度2
液体酒精可怕程度起码100
因为工作原因,我每次不得不用酒精喷灯时候,都是战战兢兢,生怕引火烧身
这些个人真是无知者无畏啊。。。
看来九年义务教育任重道远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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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6 08:15:26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狗肉朋友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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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6 08:22:14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没人告诉他应交智商税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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