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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被墙体砸伤,刘某将王某等四人诉至仙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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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5 10: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在农村,很多家庭装修房屋,会将原有建筑拆除后翻新。若在拆除房屋过程中,有工人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共同拆除房屋,导致工人受伤的侵权案件。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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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王某与同村人张某协商,将自家老旧厨房拆除的工作以1100元的价格包干给张某。随后,张某与李某、刘某、谢某等四人一同拆除厨房。在施工过程中,因李某操作不当,导致刘某被墙体砸伤。随后,刘某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因与王某等四人协商未果,刘某遂将王某等四人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等四人赔偿其各项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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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各当事人责任划分。
01

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张某等四名装修工在王某家拆除厨房的工具是自带的,现场并无人指导管理拆除厨房的工作,张某等四名装修工在拆屋厨房的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彼此之间不存在支配或服从关系,法律地位平等,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故王某与张某等四名装修工之间系承揽关系。
02

各当事人的责任划分

李某作为长期从事拆墙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从墙体下部开始拆墙的错误操作,冒险作业,在刘某到墙体后面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停止施工,导致墙体倒塌后将刘某砸伤,李某对刘某的受伤存在重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某等四名装修工系共同承揽人,应对厨房拆除工作中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明知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性仍然酒后冒险作业,在李某进行错误操作时未及时制止,导致刘某因墙体倒塌受伤,张某、谢某对刘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某将厨房拆除工程承揽给张某等四名装修工,其明知酒后施工存在安全风险,但未对四人午饭喝酒的饮酒行为予以劝导制止,亦未在四人饮酒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给予必要提醒,王某对刘某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刘某作为具有从事建筑行业劳务工作经验的施工人员,对拆除厨房的危险性应当明知,但其在饮酒后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险施工。李某在进行错误操作时,刘某亦未及时制止,导致自己被砸伤。刘某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仙桃法院酌定刘某、王某、张某、谢某、李某的责任比例为30%:10%:10%:10%:40%。




法院判决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张某、谢某各赔偿刘某2.5万元,李某赔偿刘某10万元。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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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到关于共同承揽法律关系中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即共同承揽人因完成承揽事项导致承揽人一方人员受伤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承揽法律关系中,过错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注意义务标准进行考量,综合各自的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比例。本案中,定作人王某对刘某等人饮酒后的施工行为未进行劝阻,存在指示过错,与刘某共同施工的其余三人均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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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4-2-25 10:08:37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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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5 19:50:52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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