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各当事人的责任划分。本案中,张某等四名装修工在王某家拆除厨房的工具是自带的,现场并无人指导管理拆除厨房的工作,张某等四名装修工在拆屋厨房的施工过程中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彼此之间不存在支配或服从关系,法律地位平等,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故王某与张某等四名装修工之间系承揽关系。李某作为长期从事拆墙工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从墙体下部开始拆墙的错误操作,冒险作业,在刘某到墙体后面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停止施工,导致墙体倒塌后将刘某砸伤,李某对刘某的受伤存在重要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张某等四名装修工系共同承揽人,应对厨房拆除工作中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明知施工中存在的危险性仍然酒后冒险作业,在李某进行错误操作时未及时制止,导致刘某因墙体倒塌受伤,张某、谢某对刘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某将厨房拆除工程承揽给张某等四名装修工,其明知酒后施工存在安全风险,但未对四人午饭喝酒的饮酒行为予以劝导制止,亦未在四人饮酒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给予必要提醒,王某对刘某受伤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刘某作为具有从事建筑行业劳务工作经验的施工人员,对拆除厨房的危险性应当明知,但其在饮酒后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险施工。李某在进行错误操作时,刘某亦未及时制止,导致自己被砸伤。刘某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仙桃法院酌定刘某、王某、张某、谢某、李某的责任比例为30%:10%:10%: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