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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仙桃公布8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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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25 10: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案例1: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某水产品公司违反“环评制度”实施奖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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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接群众举报,2024年5月9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水产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于2024年4月30日新建1条嗦螺生产线,以福寿螺和田螺为原料,安装一台1蒸吨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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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处罚款6980元。依据《仙桃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奖励400元。目前,该公司已停止建设,正在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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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少数季节性生产企业为追求利益,不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制度,盲目建设投产,存在违法排污等环境风险隐患。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同时实施有奖举报,激发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热情,有效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维护了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案例2:某检测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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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制衣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某检测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1、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析方法及依据分别为《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原始记录表显示该检测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57-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要求在监测前后对仪器开展示值误差测定;2、无组织废气硫化氢分析方法及依据为《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11742-89),原始记录表显示,该检测公司未按照《居住区大气中硫化氢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11742-89)要求在6h内显色或当天内比色测定;3、《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表记录现场采样当天风向为东南风,采样人员手工绘制的无组织采样点位分布示意图显示监测点位为正南、正北、西北、东北各一个,监测点位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技术要求,且采样人员手工绘制的无组织采样点位分布示意图与《检测报告》检测点位图不一致。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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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的规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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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细致审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违法线索后迅速依法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进一步规范监测机构市场行为,倒逼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公平、公正的第三方服务。



案例3: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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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仙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系统异常数据筛查,发现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涉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经现场调查,环检车间操作员对鄂MGXX68 检测时存在冒黑烟现象;对鄂R6XX87、鄂M3XX56利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未测量转速,且车上无驾驶员;对鄂M2XX09利用双怠速法检测过程中,车上无驾驶员;对鄂M6XX33利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中,驾驶员下车将转速仪移至冷却风扇上后返回车辆驾驶室操作车辆。上述5辆机动车未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开展检验,但均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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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机动车检验的流程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检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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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任务中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是今年我市执法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深入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弄虚作假问题频发势头,全面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服务市场,是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的基本要求。通过办理此类案件,有力震慑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秩序,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的守法意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正常运营,全面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案例4:某蛋托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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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接群众投诉,2024年3月21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蛋托厂进行检查,发现该蛋托厂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超标排放至周边农田灌溉渠,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34mg/L,氨氮浓度为24.5mg/L,超过《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蛋托制品属纸制品制造行业,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该项目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后,方可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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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排污活动,在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处罚款20万元。目前当事人已主动关停蛋托生产线,并对沉淀池内废水进行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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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市生态环境局将不断深化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持续加大对排污许可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守法意识,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案例5:某公司超标排放恶臭气体被限制生产并处罚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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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2024年5月20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鱼粉车间1#废气排气筒臭气浓度最高值为3548,鱼粉车间2#废气排气筒臭气浓度最高值为4786,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参考限值(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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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自2024年6月6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限制生产,并处罚款19万元。限制生产期间,鱼粉生产消耗原辅材料由原来的每日113吨减少为每日不超过47吨,饲料生产消耗原辅材料由原来的每日83吨减少为每日不超过35吨,鱼油生产消耗原辅材料由原来的每日7吨减少为每日不超过3吨。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提交了自行监测报告,实现了臭气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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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饲料、鱼粉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精细化管理,避免臭气超标扰民。本案中,当事人因臭气扰民被群众反复投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监测,固定超标数据,依法对企业实施限制生产并处罚款,督促企业完成整改,有效地化解了这一突出环境污染投诉问题。



案例6:某屠宰公司超标排放噪声被限制生产并处罚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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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接群众投诉,2024年5月16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仙桃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屠宰时猪叫声和刨毛机运行时机器噪音未采取降噪措施直接排放,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西厂界外夜间噪声监测值为63.9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所规定的排放限值(5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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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自2024年6月6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限制生产,并处罚款2万元。限制生产期间,由原来的每日屠宰20头生猪减少为每日屠宰不超过15头生猪。目前该公司已执行限制生产决定,对车间进行了隔音改造。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提交了自行监测报告,实现了噪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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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乡镇屠宰企业工艺落后,污染防治措施简陋,夜间作业时存在噪声超标扰民现象。市生态环境局深入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按照过罚相当原则,轻罚款,重教育,督促企业完成整改,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7:某养鸡场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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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8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养鸡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养鸡场因2024年1月份大雪导致发酵床和收集池棚顶垮塌后,未及时对粪污收集设施进行清理和维修,收集池内粪污未及时清,漫溢至鸡舍南面池塘内,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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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贮存设施进行清理和维修,将鸡舍南面池塘清理干净,处罚款人民币9千元。目前当事人已对畜禽养殖粪污收集贮存设施进行维修清理,对鸡舍南面池塘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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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要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的原则,依法及时收集、处置畜禽粪污,避免粪污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本案对我市众多畜禽养殖户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案例8:3家塑料制品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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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塑料颗粒行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3家企业塑料颗粒生产线熔融、拉丝工段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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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3家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各处罚款2万元。目前,3家企业已按规定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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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启示

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能把污染防治设施当作摆设。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迅速整改,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来源/仙桃市生态环境局






发表于 2024-9-25 10: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像那些搞造假的坑百姓的要严查。人家搞一点创业赚点辛苦钱的
能放就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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