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并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1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加强机动车检验的流程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检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