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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10万元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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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夫妻感情破裂闹离婚

怎料妻子耍起“小聪明”

化身“搬运工”偷偷转移财产

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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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快来看看吧~


暗度陈仓 10万存款不翼而飞

2014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期间,张某要求分割在李某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李某辩称该款项已全部用于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双方无可分割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张某主张的分割10万元共同财产,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未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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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感觉不对劲,又不是什么大户人家,日常开销怎么可能这么大!”

2024年,张某获取到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转出的银行流水记录,遂向仙桃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并以李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将这10万元全部判决归张某所有。


公正审理 共同财产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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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提起离婚诉讼至双方正式分居的一个月内,李某将案涉10万元夫妻共同存款分多次全部转出,显然与李某辩称的全部用于日常消费支出的情况不符,可以认定李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综合考虑李某的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仙桃法院认定李某在离婚期间的个人合理日常消费支出为35000元,剩余65000元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未如实陈述该部分财产,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张某分得案涉夫妻共同财产的60%,李某分得40%

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实践中,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一定隐蔽性,特别是不直接掌控财产的一方取证过程有一定难度,法院在审理是否具有上述行为时,会根据查明的案件情况,结合家庭日常支出、大额消费、双方收入水平等情况综合考量,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即便在离婚时未能发现,在离婚后仍可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不易,诚信为本。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时,应坦诚相待,正视双方对家庭做出的贡献,理性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避免日后对簿公堂,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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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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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夫妻、父母、兄弟凡涉财者,即无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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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5:42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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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5:43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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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1:38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8年婚姻10万的存款,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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