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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替别人盖房摔成十级伤残,70%责任竟要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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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时,

盖瓦工人不慎滑落地面受伤,

相关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一起来看一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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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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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汪某将其房屋承建工程发包给赵某。2023年8月,钱某得知赵某需要盖瓦工人后,将杨某、李某、雷某、黄某、张某介绍给赵某为汪某房屋盖瓦,报酬由赵某按照0.8元/片向杨某等人支付。后杨某在进行屋顶脊梁处盖瓦作业时,不慎滑落地面导致颅脑损伤。盖瓦时,杨某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绳。经司法鉴定,杨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杨某将赵某、钱某、李某、汪某起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01
本案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有以下的区别

1.地位与人身从属关系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听从接受劳务方的指示命令和支配,与接受劳务方之间存在一定人身从属关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2.提供工具主体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一般为提供劳务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并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利用自身配备的工具和具备的技能独立完成工作。

3.报酬给付方式不同。劳务关系中,报酬一般是定期支付,具有一定周期性;承揽关系中,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

4.签订合同目的不同。劳务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5.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因提供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某等5人的工作内容为盖瓦,该项工作需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并由杨某等5人自行准备工具,杨某等5人如何完成工作不受赵某的指示和命令,只需向赵某交付工作成果,赵某按照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报酬,故杨某等5人与赵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02
赵某、钱某、李某、汪某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

本案中,杨某在高度超过4.5米的屋顶进行盖瓦作业,其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绳。杨某作为一个长期从事盖瓦工作的工人,应当预见到在屋顶盖瓦存在高空坠落的危险,但是其没有预见,存在过错。杨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作为定作人,将房屋屋顶盖瓦工作交给杨某等5人完成,其明知屋顶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在屋顶采取安装防护安全网等安全措施,亦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和监督。故赵某存在定作过失,应当对杨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损害后果,仙桃法院酌定杨某和赵某的责任比例为70%:30%

钱某向杨某等人提供工作信息,并未收取介绍费用,其对杨某的损害后果不具有过错,故杨某要求钱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李某与杨某、张某、雷某、黄某五人为本案盖瓦工作的共同承揽人,系平等的主体关系,李某对杨某的损害后果并不具有过错,不应对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杨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汪某在宅基地上自建层高为一层的房屋,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该房屋承建工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故对赵某是否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不作强制性要求汪某将房屋建设工程承包给赵某,双方的法律关系宜认定为承揽关系杨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汪某在承揽人选任上具有过错,亦不能证明汪某对杨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故对杨某要求汪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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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杨某8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以防止坠落风险。否则,一旦坠落受伤,作业人员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在承揽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中,定作人或者接受劳务方都有义务保障作业现场的安全,并尽到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前天 08:25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杨某在高度超过4.5米的屋顶进行盖瓦作业,其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绳。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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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22:25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安全意识不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戴安全帽、系安全线、脚穿防滑鞋就没事了!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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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20:43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安全意识不强导致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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