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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来 我市多次进行了 “五小车辆”的综合整治, 效果显著, 但还是有部分人对驾驶 “五小车辆”的安全规范不以为然。
市民刘某雇请何某等四人将一批货物运送至某商场仓库,因为仓库在三楼,何某将拖货的电动三轮车开进商场货运电梯到达三楼仓库。搬卸完货物后,何某在三楼等电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三轮车撞向了电梯后掉入电梯井,造成了商场货运电梯损坏,电梯维修费高达42000元。
事故发生后,商场找到货主刘某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刘某向三轮车车主何某追讨赔偿,何某不同意赔偿,刘某起诉至法院向何某追偿损失。事故发生后, 货主刘某需要承担全部损失吗? 何某等四人受刘某雇请将货物搬运至商场三楼的仓库,双方约定了搬运费用总共为800元,何某等四人的行为属于个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刘某与何某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即雇佣合同关系。
本案中何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其因操作不当导致三轮车撞开电梯门后掉入电梯井中,致使商场电梯受损,接受劳务一方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刘某在赔偿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何某追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驾驶员何某、雇主刘某和商场应该按照6:3:1的比例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汉江中院最后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刘某出钱请何某搬运货物, 何某自己操作不当 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为什么刘某和商场还要承担责任呢? 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何某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入电梯,而电动车是被禁止携带进入电梯的。商场做为仓库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在何某驾驶机动车辆上下电梯时未进行制止,亦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需要对自己监管不力承担责任。刘某对何某直接采用电动三轮车上下电梯后进行搬运的行为是清楚的,对其行为亦没有制止,也没有尽到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刘某也应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动车进入电梯,不仅影响到其他乘梯人的不便,还会引发安全事故。作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也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规范行车、停车等不仅仅是驾驶员一个人的事情,相关的雇主方、电梯运营管理方都需要积极承担起自己监管和安全保障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何某为了几百元的搬运费, 违规驾驶电动车进入电梯, 因操作不当导致车毁电梯损坏, 要承担两万多元的电梯维修费, 真的是得不偿失。 日常生活中, 我们无时不刻都要将 安全二字牢记在心, 小心才能驶得万年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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