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张女士于2009年11月按民间习俗举办婚礼,2010年5月生育一子陈小某,2011年2月22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2021年7月,陈先生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女士离婚,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一子,市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此后,陈先生与张女士夫妻感情仍未改善,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在陈先生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陈小某由陈先生抚养,张女士依法支付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同时法院依法对失职监护人陈先生、张女士发出《家庭教育令》。
该《家庭教育令》裁定:1、张某按照判决书内容,按时支付陈小某抚养费,多关注陈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积极回应陈小某的感情需求;2、陈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积极配合张某行使探望权,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对张某行使探望权加以限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