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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某、刘某是夫妻,两人在仙桃共同经营一家销售各类鱼的门店,因业务需要,向武汉的汤某购买了一批鱼。因为货款久拖未付,汤某将夫妻俩告上了法庭。2021年5月13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管某、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汤某支付货款4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管某因为交通意外去世了,于是,他的妻子刘某通过公证处,将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处房产变更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2021年6月,被告刘某又将上述房产以市场价格转卖给她的儿子管小甲,但实际上,管小甲分文未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管某、刘某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经营鱼类门店所产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被告刘某辩称的“人死债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是说虽然丈夫去世
但刘某依然需要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但此时 刘某已经将夫妻共有的房产 过户给儿子 自己名下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那原告汤某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呢?
面对被告刘某转让房产的情形,原告汤某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被告刘某无其他财产清偿对原告汤某的债务的情形下,其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影响了原告汤某的债权实现,原告汤某有权依法请求将被告刘某与其子管小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原告汤某在行使债权撤销的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也需由被告刘某负担。 最终 法院支持了原告汤某的诉请 撤销了被告刘某和他儿子管小甲 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个房屋买卖合同里面,第一是无偿转让,第二是由于他这种无偿转让,使他夫妻的对外清偿的能力变少、减弱,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他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予以撤销。到目前为止这个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有房产在这里可以作为抵押,以仙桃市面价值来看,这个案涉房产如果拍卖或者是变卖的价值足以清偿他们夫妻的对外债务。
债权人在起诉之前,尽可能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情况紧急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除了财务状况外,债务人的夫妻关系状态的变动即离婚的情形也需警惕;在诉讼过程中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的情况,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为后期诉讼维权及执行提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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