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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仙桃市某村委会与陈某签订了鱼池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其所有的300余亩鱼池租赁给陈某进行经营,租赁期限为15年,租金为1万元/年,共计15万元。租赁期限内,陈某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如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合同到期后,村委会以23万元/年的价格将该鱼池发包给他人,但陈某以在鱼池上修建了房屋及自己通电为由,要求村委会折价补偿,因协商未果,陈某拒绝将鱼池返还给村委会。于是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全部鱼池,并支付赔偿款23万元。
陈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陈某应该向村委会返还鱼池。因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陈某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陈某违反该约定,应向村委会支付违约金1.5万元。所以法院最后判决陈某向村委会返还全部鱼池,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本案中 村委会要求的赔偿款23万元 为什么没有得到支持呢? 村委会要求的赔偿款23万元是新承租人与村委会约定的一年租金的金额。陈某拒绝交付鱼池肯定会造成村委会损失,但在本案审理时,新承租人还未要求村委会赔偿,所以村委会要求的损失23万元并未实际发生。且渔业养殖是季节性较强的行业,延迟一段时间并不一定导致全年无法养殖,本案中的鱼池已经荒废了一段时间,新承租人也需要时间对鱼池及设施设备进行重新修整,所以村委会受到的损失还未确定。如果损失确实超过了违约金1.5万元,村委会也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陈某赔偿。 陈某为了给该鱼池通电以及修建房屋 必然会支出费用 这些费用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作为承租人的陈某给鱼池通电及修建房屋,这些举措确实会使鱼池的经营更加便利,但由于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陈某对租赁期限十分清楚,决定对鱼池的添附设备设施时,必然会考虑租赁期限届满后的处理问题,因此,当租赁期限届满后,可以推定陈某已经实现了修建房屋以及通电的收益,所以陈某花费的费用不能要求村委会折价补偿,但是村委会同意或者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承租人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 在租赁物上添附了一些设施设备 在哪些条件下 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总结以下几种情形:2.双方没有约定的,承租人事先也没有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双方没有约定,承租人事先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合同到期后,添附物能够取走的,归承租人所有,但是造成出租人损害的,应该赔偿;添附物不能取走的,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不能要求折价补偿。假设租赁合同无效了 在这种情况下 对于添附物又该如何处理呢? 合同无效时,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物品归承租人所有,不能拆除的物品,能够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分担现存物品的价值损失。 订立合同时,最好是采用书面形式,将合同内容规定的清楚明确。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和对方进行沟通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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