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涉及被告人数众多,涉案数额巨大。被告蔡某等4人在未报环保部门环评,且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投产加工生产还原铅。被告房某向蔡某等人出售炼铅设备,负责设备安装,并为蔡某等人介绍了多名炼铅技术工人,在投产当天现场指导生产。
生产期间,蔡某在被告郑某等人处购买废铅蓄电池 680余吨。投产不到一个月,蔡某等人便提炼再生还原铅 431.92 吨,并将410.9 吨还原铅分别卖给江西省某公司和安徽省某公司,获款 667.36 万元。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蔡某等人非法炼铅行为。经认定,查获的物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现场土壤和水样铅含量均超标。
2020年10月,蔡某等人被仙桃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一年四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2022年6月,鉴定机构作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核定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核算费用为63万余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依照法定程序,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汉江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被告修复被污染的水体、土壤等环境,或连带承担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并在仙桃市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汉江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汪朝清担任本案审判长,以“3+4”(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就鉴定意见中的专门性问题作了说明。庭审持续近二个小时,案件将择期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