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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审理了一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以来,仙桃法院审结的首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6月,张某居住的仙桃某小区附近,新开了一家桌球俱乐部。该桌球俱乐部经营过程中频繁产生的台球撞击声,干扰了张某的正常生活。尤其是到了夜间休息时间,不绝于耳的台球撞击声让张某夜不能寐。长期的噪声侵扰,导致其昼间心神不宁,夜间无法安睡。为此,张某多次与该桌球俱乐部沟通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张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桌球俱乐部停止噪声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桌球俱乐部经营产生的噪声是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张某向法庭提交其自行检测的噪声数据,拟证明桌球俱乐部夜间经营活动产生的噪声为65分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但桌球俱乐部对该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为尽快查明事实,仙桃法院依法委托某专业检测公司对被告产生的噪声分贝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张某居住的卧室夜间噪声超过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 在收到检测报告后,桌球俱乐部表达了其调解意愿。承办法官当即组织原被告“背对背”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桌球俱乐部采取增加隔音窗户厚度、更换隔音地毯等措施,消除对张某的噪声影响,张某则放弃赔偿请求。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与对方沟通协商解决; 2. 向村委会、居委会、小区物业等组织单位投诉,同时可以请求工作人员进行劝阻、调解; 3. 向公安机关报警; 4. 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同时可以依法申请诉前禁止令。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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