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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心欢喜谈成一单生意 却被告知对方患有精神分裂症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近日,仙桃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2022年1月,张某向肖某购买价值13万元的定制厨具设备,并向肖某支付预付款5万元,随后,肖某联系厂商制作相关厨具设备。2022年2月底,张某的哥哥告知肖某,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希望终止与肖某的合作,并要求肖某退还5万元预付款。肖某表示,合同已经生效且履行,因此拒绝退还预付款。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家人称,张某患精神疾病十多年,未曾痊愈,发病期间,常有冲动消费、胡乱花钱等行为。在发现张某与肖某签订合同后,张某哥哥将张某带至医院进行了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系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其与肖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肖某应当返还5万元预付款。肖某认为,张某在商谈买卖过程中条理清晰、言谈得体,与常人无异,且其已安排厂商制作完成部分厨具设备,不能退还全部预付款。
考虑到案件涉及特殊群体,为尽快解决纠纷,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各让一步,共同核算出肖某的损失,并达成一致意见,肖某限期退还张某预付款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经鉴定,本案张某与肖某签订合同时系精神疾病发病期,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肖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涉及金额13万元,对于普通家庭来说系大额消费,其签订合同的行为明显与其精神状况不相适应,且未经其法定监护人追认,因此其与肖某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并不等同于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作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张某母亲未充分履行法定监护责任,存在过错,由于订立合同的无效行为导致肖某为履行合同而预定、采购的相应设备、原材料闲置,在退货、仓储、变卖及处置中花费的费用应当由张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本案肖某系善意相对人,因其没有过错,故无需承担责任。
在实践中,为保护交易安全,我们应仔细辨别合同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别是向未成年人出售商品或就重大事项、涉及较大金额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应通过询问或根据对方身高、相貌、衣着、谈吐、思维能力、精神状态或肢体表现等特征仔细辨别对方的年龄、智力或健康状况,确认其消费能力、范围,尽量规避交易风险,避免因民事行为能力效力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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