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高中及以上)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并且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医药费、学费等)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职工家庭。
(二)申报对象。在仙桃市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就业的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公牺牲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建档帮扶。
1.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在农村合作社务工的人员。
2.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不含优录免费生),以及大学中外合作专业。
3.有在就业年龄段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家庭成员的。
4.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农村低保户的农民工。
5.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合计购买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
(四)建档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标准。
1.生活救助。深度、相对困难职工每户每年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10个月之和。
2.医疗救助。根据困难职工医疗医药费支出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个人自费医药费一定比例救助。
3.助学救助。对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之和;对高中、中职的学生助学,每生每年不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个月之和。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重点实施一项救助,也可实施多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