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非法捕捞的中国圆田螺是水产生物链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属水产品的一种,被誉为“水体生物净化器”,对于水质净化、污染降解、水体调节、环境优化都发挥着独特的生态功能,同时对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保护生物多样性亦具有重要作用。
2021年年底,农业农村部颁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首次将耙刺类工具列为禁用渔具,这里面包含拖曳齿耙耙刺、拖曳泵吸耙刺、定制延绳滚钩耙刺、钩刺耙刺、投射箭铦耙刺、投射叉刺耙刺。
被告人周某某、周某在禁渔期使用拖曳泵吸耙刺在通州河捕捞中国圆田螺,对水生生物是一种掠夺式的捕捞方式,直接影响该水域鱼类的栖息、繁殖和生长,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