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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 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切实兜住兜牢兜好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底线, 着力提升困难群众幸福感、 获得感和安全感, 我市再次对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进行了调整。
城市低保由680元/人•月提高到703元/人•月,农村低保由525元/人•月提高到562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1360元/人•月提高到1406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954元/人•月提高到1021元/人•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1054元/人•月,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843元/人•月。 本次调整进一步缩小了城乡救助差距,同时也实现了保障标准的“十六连增”。新标准从5月起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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