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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10月,王某向杨某订购1200件皮蛋,货款共计15196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截止还款日,王某尚有35480元货款未付。2021年10月,杨某与王某达成以物抵债约定,王某向杨某提供165件鸡蛋,用以折抵35480元货款。随后,杨某将该批鸡蛋转卖给第三人彭某,彭某称部分鸡蛋规格不符合标准,故仅向杨某支付30600元。2022年6月,杨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货款4880元。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本案中,王某向杨某提供鸡蛋折抵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以物抵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如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以债权人受领抵押物作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应当将以物抵债协议认定为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合议,以物抵债协议就成立。本案中,杨某与王某在35480元货款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就以鸡蛋折抵货款事宜达成合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之间的以物抵债约定有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某与杨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属于上述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况,因此协议的成立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成立一项新债,新债与旧债衔接并存,原有的3万余元货款之债并未消灭,王某对该笔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 承办法官王昊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向杨某支付3500元,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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