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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仙桃法院毛嘴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5月,贾某委托余某购买容量为100T的奇亚币矿机。双方约定,贾某享有矿机所有权,余某对矿机进行运营管理,并从矿机产生的收益收取管理费,剩余收益归贾某所有。
5月底,贾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8月底,余某取得矿机后欲交付贾某,贾某拒绝并要求余某返还现金。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贾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贾某、余某之间的案涉买卖合同的目的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因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合同无效,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依法判决余某向贾某返还全部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案中,贾某、余某之间买卖合同因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在国家大力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背景下,广大群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谨防虚拟货币相关交易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第一条第四项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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