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鸣狗盗之事
历来被大家所不齿,
但仍有不法之徒意图不劳而获,
盗窃成瘾,
最终只能罪责难逃。
前不久,
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
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冒充业主开锁入户盗窃,
幸而被及时回家的业主发现。
2022年12月,刘某来到仙桃市某小区,见业主毛某全家外出,便拨打开锁公司电话,谎称其将钥匙落在“家中”,并提供身份证让开锁人员将该户房门打开。刘某盗得3000元现金后,被回家的毛某发现,毛某家属当即拨打110报警。刘某谎称上厕所,并将盗得的现金放入卫生间。案发后,公安民警从毛某家卫生间找到被盗的3000元现金。
刘某真是胆大包天,
光天化日之下,
居然敢冒充业主
让开锁师傅打开别人家的房门,
进行入户盗窃,
先来看看,
他会受到什么样的罪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个案件中,
被告人刘某最终
是因为业主及时回家,
没有盗走钱财。
那么,
法律上对于这种入户盗窃,
但没有盗走财物的情况
是如何规定的呢?
这种情况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情况下,无论盗窃最终是否“成功”拿到钱财还是盗窃拿到的钱财是一元还是一万元,都要定罪处罚;二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的被告人最终因为业主及时回家没有把钱财盗走,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实施终了的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
还有哪些情况和入户盗窃一样,
无论盗窃金额多少均要定罪处罚的?
无论盗窃金额多少均要定罪处罚的四种情况
1.入户盗窃,无论盗窃最终是否“成功”拿到钱财还是盗窃拿到的钱财是一元还是一万元,都要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就是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
3.携带凶器盗窃,就是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
4.扒窃,就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如今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普及,
很少有人持有大量的现金,
这一来盗窃实物的犯罪行为就比较多。
那比如盗窃了一辆电动车
和盗窃了几条香烟,
都是盗窃行为,
法律会作出怎样不同的判决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次,无论电动车还是香烟,其价值均需经过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出其市场价值,最终按照鉴定结论依法定罪处罚。
盗窃罪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1千元至3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那如果按照金额计算,
达不到1千元,
是不是就不会被定罪处罚呢?
除了上述讲过的四种不计算盗窃金额仍构罪的情况,以下情形,盗窃金额达不到1千元仍可以盗窃罪定罪。
盗窃金额达不到1千元仍可以盗窃罪定罪的情形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等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被盗的财物,
比如电动车、黄金、香烟等
被小偷转卖他人或者已经挥霍掉,
公安机关经过各种途径
也无法追回实物,
该如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呢?
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按照所盗物品的价值直接在判项中判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收购来路不明的电动车、黄金等物品,可能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遇到这种情况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进行举报,不要因蝇头小利让自身陷入牢狱之灾。
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
要注意自己的财产安全,
时刻提高自己的防盗警觉性,
以防财物被盗。
同时也要做到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勿以恶小而为之,
切不可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来源:仙桃电视台
使用道具 举报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Archiver| ( 鄂ICP备12003601号-5 ) 鄂公网安备42900402000130
Powered by 湖北新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冯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