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运作过程中的全部资金管理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资金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存放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确保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
第四条 资金营运科负责中心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日常管理运作。应充分考虑确保职工日常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要的备付金,留存用于计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管理费、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各项费用的阶段性资金,避免因运作资金不足造成流动性偿付风险。
第二章资金管理范围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三)住房公积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购买的国债等金融资产。
第三章 资金结算
第六条 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支付结算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规范专户管理。
第七条中心发起的各类住房公积金资金支付业务,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与受委托银行联网结算。
第八条 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发起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业务,应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发起资金结算请求。 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应按“业务驱动资金结算”,业务、资金、财务明细应自动匹配相符。
第九条 暂无法通过线上完成的资金调拨、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向缴存人及缴存单位退款等),可在线下办理。
第四章 资金账户
第十条 资金账户设置 (一)资金账户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每家受委托归集银行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根据业务需要可下设子账户; 2.在每家受委托贷款银行应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 3.定期存款账户应在受委托银行范围内开设; 4.选择一家受委托银行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二)资金账户开设由资金运营科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账户开设申请,经中心党组会研究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账户管理 (一)中心所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委托贷款账户和增值收益专户等所有活期、定期账户,应全部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中注册,纳入住建部统一监管。 (二)中心可选择归集业务资金量较大的1-2家受委托银行存款账户作为“存款主账户”,用于中心日常资金归集调度使用。
第五章 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资金计划管理 资金营运科会同归集科、信贷科,编制年度住房公积金资金归集、使用计划,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流动性管理 实行资金流动性管理,根据流动性分析和预测结果,判断未来一段时间流动性不足或过剩,可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可采用阶段性合理调度资金和分批次发放委托贷款。 (二)资金流动性过剩时,可采用购买定期大额存单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保值增值业务,定期大额存单需在受委托银行间采取公开询价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资金调配管理 (一)资金调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资金调配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保值增值业务需要。 (二)建立备付金制度 市中心本级住房公积金专户。各委托银行资金专户以提取、贷款业务资金需求量为依据,确定存款账户的日常资金使用量,作为业务备付金。当存款账户资金高于业务备付金额度时,由资金运营科按相关规定提出定期存款建议,报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拟定大额资金调拨审批单,及时转存定期存款。 业务备付金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各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调整。 (三)资金调配流程 1.资金业务分类: 资调配及拨付业务:中心各账户之间资金调拨、活期转定期存款、委托业务手续费支付、增值收益上缴等; 业务资金支付: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汇入资金原路退回等。 2.审批流程: 资金调配及拨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批流程:资金营运科申请资金计划,中心分管副主任复审,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资金内控管理 (一)中心资金内控管理需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资金业务执行授权、联签制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大额资金使用、账户开立等重大事项应集体研究决策; 2.实行不相容岗位互相制约机制; 3.对流动资金及日常财务收支进行计划管理,资金营运科负责每月末向中心党组汇报当月资金调拨、支付情况及下月资金调拨、支付计划。 (二)资金管理、账务管理与实物资产管理岗位应相互分离。内部审计稽核、信息系统维护岗位应实行岗位责任制,且相互分离。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资金监督管理 中心应接受上级和本级财政、审计、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向社会公开披露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来源:仙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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