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施工作业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现场火灾防控,督促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作业(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8月底
二、整治重点
(一)电气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动火施工无审批,违规使用明火;
(三)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
(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五)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六)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承包单位无相应资质,违规开展施工、拆除作业等。
三、“两违”行为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或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专项整治期间,相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一批“两违”行为,对违法作业人员和用工企业、施工单位实施“一案双罚”。
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对本单位施工和电气焊作业开展一次全方位自查自纠,核查作业人员持证、安全培训教育、作业监护、现场安全管理和风险辨识等情况,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完善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和管理制度。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尽快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大培训,重点突出动火作业管理、火灾逃生、动火作业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广大群众、企业员工可通过“12345”等平台举报违规“两违”行为,有关部门将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并依法对举报人员实施奖励。
仙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仙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