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间
- 2021-8-13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今天就让我们关注一起 抵押车引发的官司
2021年,原告蔡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用其名下的宝马车作为质押向他人借款60万元,并分别在借款合同、车辆质押合同、借款收条上签名,但出借人也就是本案中的案外人均未签名。蔡某收到借款后,把车辆出质给案外人。后来,该宝马车兜兜转转,到了被告郭某手中。蔡某发现车辆在郭某手中后,要求郭某返还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对此,法院判决郭某将车辆返还给蔡某,驳回了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蔡某虽然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但他将车辆出质给他人后,在未清偿债务之前,对车辆没有占有权,车辆的占有权人是质权人,也就是债权人。但是郭某既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也不是车辆的质权人,又不能提交能够合理占有车辆的证据,郭某占有车辆也没有法律依据。蔡某和郭某都没有权利占有车辆,但在本案中,质权人身份未知,且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占有,蔡某作为所有权人,对车辆享有的权利大于郭某,所以有权要求郭某返还车辆。同时,车辆的占有权人为质权人,蔡某对车辆没有占有权,所以郭某不用向蔡某支付使用费。蔡某用自己所有的宝马车 抵押获得借款 但他没有还清借款就拿回了车辆 这对质权人也就是出借人是否公平呢?
本案中,质权人的身份未知,但是质权人可以依据借款合同、提供借款的凭证,要求蔡某返还借款。如果债务人蔡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蔡某协议以车辆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种条款叫做流质条款。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流质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质权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权利。不一定。如果质权人向郭某转让车辆时,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是质权人与蔡某约定的条件,那么郭某就可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质权人对车辆只有保管义务,没有处分权利,郭某就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但是郭某可以依据购车合同和本案的判决书,要求质权人返还购车款。来源:仙桃电视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