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朋友表示,明明没有出境,为什么会收到来自境外的诈骗分子打来的诈骗电话呢? 近日,仙桃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揭开了其中的秘密。
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熊某、蔡某、秦某应上线邀约,先后在仙桃市、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租赁房屋,并在房屋内安装固话宽带、连接语音网关,以供他人远程操控拨打电话。上线承诺语音网关等设备每使用一天给予报酬1000元,且租房、购置设备等费用均由其承担。熊某等人安装的设备供诈骗分子使用,导致被害人李某某等人被诈骗共计153.3102万元。
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某、蔡某、秦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三人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到一万二千元不等的罚金。
通过架设网络拨号设备,诈骗分子可以一次性拨打大量电话。精心准备的诈骗话术在轮番的电话轰炸中,成功率得到大大提高,而帮助诈骗分子架设宽带、管理诈骗设备等行为,属于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均涉嫌违法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境外来电,还是显示境内的陌生来电,要做到不轻信、不回拨,也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更不能向陌生人汇款、转账,以免上当受骗。此外,切勿为了牟利,参与非法架设虚拟拨号设备等犯罪行为,成为境外诈骗分子的帮凶。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哪些情形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仙桃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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