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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收藏!仙桃市公安局常见户籍业务办理指南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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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0 10: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8月18日
仙桃公安在全市开展
“情系万户 政暖万家”户籍政策宣传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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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活动共设置宣传点21个,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向群众面对面宣讲政策、答疑解惑。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60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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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期间,民警为群众讲解了仙桃市户政服务便民措施、落户政策、“跨省通办”、“互联网+户政”、居民身份证办理等政策的具体内容。现场指导群众如何通过互联网办理户籍业务,就群众咨询的问题一一解答。



仙桃市公安局常见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一、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已实现“跨省通办”,新生儿父母非我省户籍,但在我市内长期居住,凭相关材料可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
本地居民在公安窗口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时,只需填写《新生儿落户“一事联办”登记表》,公安局后台将材料同步推送医保和人社部门,即可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障卡,群众可自行选择邮寄送达、就近自领等证件领取方式。
[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结婚证;
(三)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非婚生子女,由其监护人向其母亲或者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非婚生育声明。
非婚生子女原则上随母亲登记户口,申请随父亲落户且《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
二、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三、项目变更更正
[户主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主变更:
(一)原户主户口已注销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原户主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姓名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应当提交收养证明;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应当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五)属非婚生的未满18周岁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申请变更随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满18周岁后申请的,应当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
(六)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可以随第三方姓的,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七)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八)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三)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提交承诺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出生日期更正] 出生日期不得变更。确因申报或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人事档案或者原始《出生医学证明》;
(三)其它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正在服刑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
(四)被依法注销虚假或重复登记户口,申请变更所保留户口出生日期的;
(五)曾经变更过姓名的;
(六)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七)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八)个人有严重失信记录的;
(九)利用虚假出生日期办理户口迁移的。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变更人及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政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四、迁移登记
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启动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
[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 公民申请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家庭户户主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结婚证明;
(四)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购买商品房迁移户口] 公民购买商品房申请迁移户口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房屋权属凭证;
(四)随迁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含学历认证)办理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居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登记为社区公共户。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省外)或者电子迁移证(省内)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居住登记及居住证
[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居住一定期限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证申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或符合缴纳社保、就学就读、就业创业、与本地户籍人员结婚等情形之一且时间超过半年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电子照片(对于申请人未提供的,受理部门应当自行采集人像信息,属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证时间未超过两年的,可以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经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一并提交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具有举办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符合缴纳社保、就学就读、就业创业、与本地户籍人员结婚等情形之一且时间超过半年的居民,相应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就读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结婚证等直接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六、办理居民身份证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省内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省外已实现“跨省通办”。未满16周岁公民,在监护人陪同下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申请人居民户口薄;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或者申请人合法稳定就学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年满16周岁公民,向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薄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
[到期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
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护照、驾驶证等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之一,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公民自申领居民身份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选择到受理地公安机关领取证件或者通过邮政速递方式领取居民身份证。
[临时居民身份证] 湖北省户籍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24小时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

来源:平安仙桃


发表于 2024-6-20 09:03:41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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