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家庭户主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即32864元以下(根据2022年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1080元确定);
(三)家庭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及以下;
(四)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家用小型汽车。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居住。
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未婚子女应当与父母共同申请,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一)申请书;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婚姻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住房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
(一)由申请家庭户主向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社区居委会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仙桃市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申请表》,并将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园区);
(三)街道办事处(园区)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规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一)住房租赁补贴申报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园区)逐级核实、公示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家庭的相关资料进一步核实、认定。具体为:
1.入户调查,邻里访问;
2.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
3.由市民政局对申报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5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同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