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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胡某以张某向其出具的仙桃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的收购单作为证据,向仙桃法院起诉食品公司,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货款40万余元。
庭审中,胡某主张其与食品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食品公司则认为,张某一直利用公司场地,在私底下与胡某合伙做藕带加工生意,胡某以交付藕带的方式作为实物出资,故胡某与食品公司经理张某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提交的证据中,指向胡某与张某系合伙而非买卖的证据得到相互印证。最终,胡某在庭审中自认,其与食品公司经理张某等人合伙以食品公司场地对外经营藕带加工生意,胡某只是不同意最后的合伙结算才诉至法院。 1.胡某仅以收购单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胡某提交的收购单的法律性质可能是买卖交易凭证,也可能是其他法律行为的凭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胡某当庭自述的内容,胡某主张其与食品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该收购单应系胡某与食品公司经理张某等人合伙的依据。 2.胡某与张某等人的合伙行为没有书面协议,该合伙是否成立? 本案中,张某向法院表示胡某、张某等人合伙做藕带加工生意,虽然他们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2021年7月底曾经进行过一次结算,只是因胡某不满结算结果,对于结算凭证并未签字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胡某与张某的合伙合同成立,故本案中胡某向张某交付藕带,张某出具食品公司的收购单,均非买卖合同的交易行为。胡某若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可在与合伙人将合伙事务进行结算后,针对合伙合同另行起诉。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胡某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并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来源:仙桃电视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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