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检测试剂
供不应求时
有人便打起了小算盘
做起了买卖医疗检测试剂的生意
伍某与章某因工作关系相识,2023年1月,伍某得知章某可以拿到某医疗检测试剂货源,便与章某达成口头协议,伍某从章某处预定一批某医疗检测试剂,总价款为72500元,章某需将货物发送至伍某指定的收货地址。
伍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章某支付货款72500元。章某却表示无法拿到货源,并向伍某退还了12500元。尔后,章某向伍某出具一份欠条,承诺剩余60000元货款于2023年6月底还清,到期后章某未退还货款。伍某遂将章某起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章某退还60000元货款。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医疗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本案中,伍某与章某在无相关经营资质情况下,出售、购买大量某医疗检测试剂,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伍某货款60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个人和企业不得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相关器械、药品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广大经营者请严格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严禁哄抬价格。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关违法线索请留好相关票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购买相关医疗产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避免上当受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个人或企业应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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