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肖某合伙经营养殖,后因经营不善,王某决定退出合伙,肖某遂向王某出具了欠条。执行立案前,肖某因病去世。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其配偶张某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询,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肖某在武汉市有一套房屋,但是如何确定房屋的权属成了本案执行的难题。
肖某生前立有遗嘱,但张某一直以遗嘱遗失为由拒不提供。如何找到遗嘱,知晓遗嘱内容,成为了本案执行的破局点。通过我院多方联系张某的女儿、女婿等家属,并走访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张某终于同意向我院提供肖某所立的遗嘱。遗嘱内容为:张某为武汉市洪山区某小区房屋的唯一继承人。
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和效力
是如何规定的?
在这个案件中,
肖某所立的遗嘱
是否合法有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134条至1139条的规定,遗嘱形式有以下六类: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打印遗嘱: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的,打印遗嘱一定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并且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每一页签字,还要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6、公正遗嘱:是指立遗嘱人至公证机构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
本案中,肖某所立的遗嘱即为打印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且立遗嘱人、见证人均签字捺印,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各类遗嘱的效力,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公证遗嘱在继承中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法律条文,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那么,
在这起案件中,
法院是如何推动遗产的
强制执行的呢?
经我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该房产以1150000元的最高竞价拍卖成交,买受人李某持我院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在房产部门顺利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我院对拍卖所得价款,按照分配方案依法进行了发放,至此,肖某在我院所涉三起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听到
一句俗语叫做
“父债子还”,
广义上来说呢,
还有债务人死亡要由配偶、
子女等直系亲属偿还的意思。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
“父债”需要“子还”?
什么情况不需要呢?
从法律上看,父亲和儿子这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谁欠的债就应该谁去还,不能殃及他人。但是有两个情况,必须“父债子还”。
必须“父债子还”的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父亲成为了“老赖”,但是有财产转移给了子女。这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将所接受的财产用于偿还父亲所欠的债务。否则,父亲转移财产的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了。
第二种情况,是父亲死亡。或许很多人会认为人死债消。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父亲死亡后,留有遗产且子女继承了遗产的,子女必须在遗产范围内去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这一规定要求子女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也就是说,民间中“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来源:仙桃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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