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对省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门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等8个市(州)(不含武汉市中心城区;不含宜都市、大冶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委托8个市(州)政府批准。对应范围内属于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进行委托。
《通知》提出,对省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仙桃市、潜江市、宜都市、大冶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政府试点委托仙桃市、潜江市、宜都市、大冶市等4个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应范围内属于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进行试点委托。试点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通知》要求,被委托市(州)、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设用地报件资料审查。按照最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范围和标准,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委托在自然资源部备案,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通知》强调,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被委托地方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存在越权或违规审批等突出问题,经提醒后拒不整改的,或者连续2年评估考核处于末等次的地方政府,省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
据了解,《通知》的印发标志着湖北省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于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