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为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将2起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武汉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6日,市公安局在立案调查“谢某等人销售假药一案”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违规销售减肥、保健食品的行为并将此线索移送我局。经请示省市场监管局,指定我局管辖。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对市公安局移送卷宗材料及移交当事人电脑内的电子数据进行研判和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利用电话进行营销时向客户宣称使用其减肥方案和产品后会达到“8-12年不反弹”“你是其中3%,可以说你整体的效果超越了97%的客户”“现在身体对产品的吸收也高达100%了”“预计每天所分解下来的脂肪达到了一个0.8斤到1斤”“公司先后荣获国家3·15协会诚信品牌、全国消费者放心消费满意品牌、湖南省健康管理协会、服务协会理事单位等荣誉”“案例介绍”等用语内容,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二、仙桃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2022年12月7日,投诉人辽宁方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当事人将其持有的“方林”“方林装饰”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使用,且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突出宣传、使用,导致混淆,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调查处理。2022年12月30日,我局收到投诉函后,迅速指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外张贴的横幅、展牌、标语等物料上均突出标注“方林”“方林装饰”字号,且存在使用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造成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2.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