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应综合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即主要以其是否长期居住、生活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且是否以农村承包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程某虽具有该村户籍,但其并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在征收集体土地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程某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获得征收安置补偿。
那么作为一名户籍仍在该村,但长期在外务工的人员,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下,人员流动的纷繁复杂日趋常态化,大量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求学、打工,大量空心村不断涌现,组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依赖性减退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普遍性趋势。应以综合考虑户籍状态、生产生活关系、履行村民义务、可替代生活保障等方面综合审查。外出务工人员的工作性质流动性和不稳定性较大,若外出务工人员在该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未获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村集体经济收益仍是其不可或缺的主要社会保障,那么其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虽然户口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但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往往还是以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若其毕业后取得了城镇非农业户口,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后,则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外嫁女”而言,若其未将户口迁出,没有在其他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权,也未取得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则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样“入赘男”若将其户口迁出,原籍地不具有土地承包权,则其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