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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债务已经转移给张某了,你应该找张某催讨......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以债务转移为由提出抗辩。
2019年,王某与A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王某承接的工程提供混凝土,王某向A公司支付货款。2020年,王某在转扣款单上签字确认货款金额为52万余元,并注明由张某负责结账,张某也在转扣款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张某向A公司出具《对账及承诺书》,表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23年,A公司向张某催讨货款未果,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张某共同支付其货款52万余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债务转移行为是否有效?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转扣款单载明由张某对还款进行结账,A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该债务已转移给新债务人即张某,应由张某个人支付货款。张某辩称,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其签字行为仅是起到证明货款存在的作用,货款应由王某支付。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A公司对张某结账未提出异议,但不等于同意债务的转移。此后张某出具《对账及承诺书》,自愿对案涉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张某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与张某共同向A公司支付货款52万余元。判决书送达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并经债权人同意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签订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已有的债务关系中来,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本案中,王某与张某达成合意,由张某承担债务,并将债务转移告知A公司,但A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王某脱离债务,并将债务转移至张某。因此,王某债务转移的行为无效。张某以个人名义向A公司出具《对账及承诺书》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并不排除王某的债务承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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