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8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废水总排口COD在线监控设备于2023年7月至8月间断出现零值且COD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施不符合规范。执法人员联合市环境监测站及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COD、氨氮、总磷和车间排放口总铜、总镍、总铬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通过对COD、氨氮、总磷、总铜、总镍、总铬在线监控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COD和总铬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8日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案进行立案调查。9月20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迅速更换了COD在线监控设备,并对总铬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按照要求对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排口进行了手工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对COD、总铬在线监控设备开展了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2023年11月21日,市环境执法人员再次联合监测站对该公司COD、总铬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盲样比对试验,检测数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由于该公司迅速整改,开展的两次比对监测结果均合格,且外排的各类污染物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限值,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11月22日,经局法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1、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和国家自动监控平台“哨兵”作用。安排专人对大数据监控平台定期进行监管、查看,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汽车零部件公司COD、总铬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异常,迅速联系第三方专业技术公司及时研判并进行现场核实。
2、执法与监测联动。通过在线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准确锁定违法证据,为违法行为定性指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