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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仙桃公布7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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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 17: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仙桃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度第5期)


案例1: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6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环境监测人员对某公司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3日对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废水和噪声进行了现场采样检测,并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了检测报告。通过调取原始检测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询问相关人员,发现石油类分析时间为2023年2月2日,不符合《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 637-2018)技术规定,硫化物分析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不符合《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1226- 2021 )技术规定。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2023年10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规定,将该案移送至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案件启示
开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增强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和坚守职业道德,提升服务能力。




案例2:某农业合作社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接群众投诉,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针对某农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主要从事小龙虾的加工与销售,部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外进入红光沟。监测数据显示,外排废水中COD浓度为111mg/L、总磷浓度为1.83mg/L,超过《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表1允许排放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该合作社迅速对排污口进行了封堵,及时对外排土坑内废水进行清理。目前,该合作社安装了废水处理设施,并将处理的废水通过专用管道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三、案件启示
群众信访无小事。仙桃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开展现场调查和采样监测,锁定违法事实,依法从快查处,有力地震慑了超标排污行为。




案例3:周某某未采取防渗措施收集贮存畜禽粪污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9日,针对国控断面(挖沟断面)水质在线监控数据和周邦泵站水质微站预警情况,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利用无人机对周边区域开展巡查时,发现周某某驾驶一台东风福瑞卡罐车将鸡粪倾倒在长埫口镇刘家垸村分洪道内土坑中,该土坑未采取防渗防雨措施。经调查,周某某将自有养鸡场及周边四户养鸡场的鸡粪收集转运至该土坑,待鸡粪发酵后,将鸡粪抽取至附近鱼塘、藕塘进行综合利用。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该公司迅速将土坑内的鸡粪进行了清理,并对土坑采取了防渗防雨措施。


三、案件启示
充分依托科技手段,全面溯源排查。通过对国控断面水质在线监控数据和上游水质微站数据比对分析,利用无人机高空巡查,扩大了排查面并及时锁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案例4:某机械铸造公司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机械铸造公司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熔炼废气、浇铸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对熔炼废气、浇铸废气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


三、案件启示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主要监管手段,发现环境违法问题,迅速查处并督促企业及时改正。




案例5: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9日,接群众举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长埫口镇龙昌大桥北空地一固废堆放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将收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共1115吨脱硫石膏露天堆放于该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该公司已在4月上旬组织将该批脱硫石膏安全转运至有资质公司贮存处置。


三、案件启示
执法人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迅速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指导督促当事人转运露天堆存脱硫石膏,消除了环境污染隐患。




案例6: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非法存贮炼油废渣,主动开展生态修复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9日,接群众投诉,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部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在土法提炼地沟油过程中,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存贮炼油废渣。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于2023年9月30日前对污染的环境进行生态修复。当事人主动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签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服务合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存贮炼油废渣坑塘开展生态损害鉴定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9月20日后督查发现,当事人主动拆除生产设施,将坑塘内存贮炼油废渣转运有资质单位进行了处置。当事人接受了批评教育,并递交了《生态环境改正违法行为承诺书》。经经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法治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对该经营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对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时寻求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鉴定结果,判断违法情节轻重,并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




案例7: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
2023 年8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废水总排口COD在线监控设备于2023年7月至8月间断出现零值且COD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施不符合规范。执法人员联合市环境监测站及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总排放口COD、氨氮、总磷和车间排放口总铜、总镍、总铬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通过对COD、氨氮、总磷、总铜、总镍、总铬在线监控设备开展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COD和总铬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


二、查处情况
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8日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案进行立案调查。9月20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该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迅速更换了COD在线监控设备,并对总铬在线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在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按照要求对废水总排口和车间排口进行了手工监测,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对COD、总铬在线监控设备开展了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2023年11月21日,市环境执法人员再次联合监测站对该公司COD、总铬在线监控设施进行盲样比对试验,检测数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由于该公司迅速整改,开展的两次比对监测结果均合格,且外排的各类污染物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限值,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11月22日,经局法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案件启示
1、充分发挥大数据平台和国家自动监控平台“哨兵”作用。安排专人对大数据监控平台定期进行监管、查看,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某汽车零部件公司COD、总铬在线监控设施数据异常,迅速联系第三方专业技术公司及时研判并进行现场核实。


2、执法与监测联动。通过在线监控设施的比对监测,准确锁定违法证据,为违法行为定性指明方向。



来源:生态仙桃


发表于 2024-1-2 19:05:36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哈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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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10: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還是罰的太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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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3 11:41:4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前辈们说过,历史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纵观周边诺些把别人当阿斗,自诩诸葛亮的贪婪、阴暗鼠辈必定见不得阳光,均不会善终。相信社会能进步,真正还是彰显正能量者居多。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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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7 21:09:39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山小妖风大,水浅王八多!小小的仙桃市,什么东西都可以发生!只有长气叹一声,谁叫你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呢?!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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