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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事发仙桃一宠物店,顾客被狗狗抓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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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5 22: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顾客在宠物店

看见一只可爱的拉布拉多

忍不住想遛一遛

宠物店老板见状

便将狗狗放出来

……

结果一不小心

被狗狗抓伤了

损失该由谁来赔偿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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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张某在王某经营的宠物店内看中了一只白色拉布拉多,便提出想要遛一遛宠物狗。店员将宠物狗从笼子里放出,张某在与宠物狗玩耍的过程中,脚踝不慎被宠物狗抓伤。随后,张某前往医院治疗。经与宠物店老板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将王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00余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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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此次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庭审过程中,王某辩称,张某要求将宠物狗放出来观看,其受伤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提供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据,不构成减轻侵权责任的理由。且王某作为宠物店的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对宠物狗采取相对安全措施,针对顾客与宠物互动体验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正确互动方式作出专业的提示、说明和指导,并就风险进行明确告知。事发时,王某既未对宠物狗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在事发前就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告知。综上,仙桃法院依法认定王某作为宠物狗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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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动物饲养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旦造成损害事实,除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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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喜欢饲养宠物,宠物也成为许多人的精神慰藉。尽管宠物狗呆萌可爱、性格温顺,但由于各种不可控因素,仍然会有少部分消费者在宠物店内被抓伤。在此,提醒宠物店经营者,要加强对店内宠物的管理,做好店内日常清洁,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同时做好消费者个人安全提示,及时制止诱弄、追逐、恐吓等不当行为。消费者进入宠物店时,也要遵守店内规定,服从管理,如果因自身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将要自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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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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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24-1-15 22: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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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0:54:51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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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8:37:20 来自江汉热线APP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何苦呢!钱是小钱,牵扯了大量精力淘神费力。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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