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2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一高层住宅火灾,造成15人死亡,44人受伤。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公共门厅、居住场所、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私接电线和插座充电,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和电动自行车电瓶进屋充电,堵塞占用疏散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飞线充电、电瓶入户、人车同屋”。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居民楼院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专项检查及“三清”(清走道、清阳台、清厨房)行动,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警示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警示标志和海报,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引导居民提高防范意识,按要求停放电动自行车和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导群众开展邻里守望、平安互助,共同抵制电动车停放充电的不安全行为。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应。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