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卖给我的小轿车与我们之前约定的不一样,我要退货退款。
这辆车就是我和你约定的那一辆,不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
2023年底,王某在浏览某汽车网站后添加张某微信,称想要购买一台“二手车”。随后,双方通过微信就车辆品牌、外观、内饰、型号、车架号等信息进行沟通确认。王某遂将3万元购车款支付给张某,张某通过物流向王某邮寄交付了车辆。收到货后,王某发现该车辆品牌虽然是约定的本田思铂睿,但车牌、车架号、内饰等均与双方约定的不一致。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诉至仙桃法院。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协商购买的系鄂A牌小轿车并非实际收到的鄂K牌小轿车,随车送达的行驶证、车辆内饰颜色也与约定的完全不一样,足以证明卖方张某售卖的车辆并非双方约定的车辆,属于严重违约,应解除双方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张某辩称其售卖的车辆品牌相同,与其向王某邮寄的另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约定的车辆是一致的,不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且双方后续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买方王某同意收到补偿款600元后即接收该车辆,不应退车退款。
经仙桃法院审理,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后续就车辆买卖进行过再次协商,无法证明双方变更了协议内容。
庭审结束,承办法官尹玲玲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张某同意退车退款,但因为车辆已被王某使用三个多月,其担心车辆存在损耗、违章等情形,因此只能先退回一半车款,待收到车后再退另一半。王某则担心车辆退回后,张某拒绝支付剩余车款。
为打消双方顾虑,尹玲玲建立了微信调解群,让买卖双方在法院的见证下进行验车、托运、付款等手续。随后,双方在群内对最终调解方案进行了确认,张某当即将所有款项支付给了王某,车辆也同时经物流公司退回。收到款项后,王某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这起纠纷最终圆满化解。
网络交易虽然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但因为买卖双方是通过信息网络达成的买卖合意,以快递物流方式交付货物,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中直接确认货物和交付的情形,风险更高,也要求交易双方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特别是本案中,涉及车辆这种金额较大的物品时,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保障;在交易时除通过网络确认交易物品型号、类型外,最好补充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接收货物后建议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积极审慎地保留证据,确认卖家交付的物品与约定一致,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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