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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仙桃] 微信购买二手车 “货不对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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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7: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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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卖给我的小轿车与我们之前约定的不一样,我要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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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辆车就是我和你约定的那一辆,不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





近日,仙桃法院沙湖法庭依法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01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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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底,王某在浏览某汽车网站后添加张某微信,称想要购买一台“二手车”。随后,双方通过微信就车辆品牌、外观、内饰、型号、车架号等信息进行沟通确认。王某遂将3万元购车款支付给张某,张某通过物流向王某邮寄交付了车辆。收到货后,王某发现该车辆品牌虽然是约定的本田思铂睿,但车牌、车架号、内饰等均与双方约定的不一致。经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诉至仙桃法院。

















02
法院审理



























庭审中,王某提交了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协商购买的系鄂A牌小轿车并非实际收到的鄂K牌小轿车,随车送达的行驶证、车辆内饰颜色也与约定的完全不一样,足以证明卖方张某售卖的车辆并非双方约定的车辆,属于严重违约,应解除双方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并支付违约金。

张某辩称其售卖的车辆品牌相同,与其向王某邮寄的另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约定的车辆是一致的,不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且双方后续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买方王某同意收到补偿款600元后即接收该车辆,不应退车退款。

经仙桃法院审理,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后续就车辆买卖进行过再次协商,无法证明双方变更了协议内容。
















03
庭后调解



























庭审结束,承办法官尹玲玲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张某同意退车退款,但因为车辆已被王某使用三个多月,其担心车辆存在损耗、违章等情形,因此只能先退回一半车款,待收到车后再退另一半。王某则担心车辆退回后,张某拒绝支付剩余车款。

为打消双方顾虑,尹玲玲建立了微信调解群,让买卖双方在法院的见证下进行验车、托运、付款等手续。随后,双方在群内对最终调解方案进行了确认,张某当即将所有款项支付给了王某,车辆也同时经物流公司退回。收到款项后,王某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这起纠纷最终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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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虽然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但因为买卖双方是通过信息网络达成的买卖合意,以快递物流方式交付货物,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中直接确认货物和交付的情形,风险更高,也要求交易双方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特别是本案中,涉及车辆这种金额较大的物品时,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保障;在交易时除通过网络确认交易物品型号、类型外,最好补充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接收货物后建议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积极审慎地保留证据,确认卖家交付的物品与约定一致,避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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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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