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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彭某向谢某订购毛领。2022年5月1日,彭某向谢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谢某货款118000元,于年底结清”。此后,彭某未能按约支付货款。谢某遂起诉至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某货款11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彭某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是权利人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被执行人彭某几乎处于失联状态, 全程只接听过一次电话, 而且态度特别强硬, 拒不配合执行, 经法院对彭某的财产 进行全面查询, 发现他名下无房产、无车辆, 也没有银行卡, 网络资金也仅有零星存款。 但是, 执行干警在查看到 保险信息反馈后发现, 被执行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 险种为理财分红型的保险。
本院依法向该保险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该保险公司协助冻结彭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的保单,而后告知彭某在期限内履行,否则将依法解除保单并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支付给权利人谢某。同时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彭某告知其一次性履行义务。
本案中, 法院告知被执行人, 如果不在期限内履行, 将依法解除保单 并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 支付给权利人。 那么, 什么是保单现金价值呢?
保单现金价值是一个保险术语,指人寿保险单的退保金数额,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投保人采用一次性付清保费或分期缴纳保费,使保单项下积累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退保时能够领取的退保金数额,就是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但对于保险被冻结的事情,彭某依旧置若罔闻,随即本院向保险公司送达了扣划裁定书,扣划了保单当日的现金价值174439元,至此,彭某在我院的3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这里有人就要问了, 是不是被执行人的保单 现金价值都能执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
本案中,彭某投保的保险是属于理财分红型保险,是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财产权利的范围,投保人购买的理财型、分红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以及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属于投保人财产权益,该财产属于责任财产,且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并非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所必须的生活物品或生活费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如果是用于保障被执行人生命健康的保险,比如医疗保险、重大疾病险等,这类保险现金价值都比较低,没有实际提取价值,这类保险并不有利于权利人胜诉债权的实现。
那么如果投保人保单上的 受益人是子女的名字, 法院也能强制执行吗?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保单现金价值归投保人所有。即使保单上的受益人是子女的名字,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强制执行。
实践中,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 对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 会一一排查, 还有哪些“隐性财产”也是 可供执行范围呢?
除了常见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外,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基金份额、债券等有价证券,还有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公积金等都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理财方式也从单一的将现金存入银行转为多渠道理财,比如股票、基金、商业保险等,但以上理财方式不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保护伞。
古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被执行人切勿存在侥幸的心理 去逃避责任, 积极履行法律生效文书 所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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