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张某(小丽奶奶)之子李某(小丽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2023年2月,张某与小丽通过诉讼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84万余元。
张某认为,该笔款项系其子李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且小丽的母亲与自己的儿子李某已经离婚,小丽并非李某的亲生女儿,遂不愿意分割该笔款项。因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小丽遂将张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交通事故赔偿款84万余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赔偿款84万余元已经生效判决确定,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张某、小丽。张某在本案中辩称小丽不是李某的亲生女儿,遂不同意分割该款项,但张某未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张某与小丽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共同共有人,因二人未能共同生活,小丽可以请求分割该款项,但在分割时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合理分割。
本案中,考虑到小丽系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其跟随母亲生活,且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中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12万余元,而张某年近60周岁,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无固定生活来源,且李某生前与张某一起居住生活等情况,酌定张某与小丽对应分割款项的比例为:55%、45%,小丽应分得款项37万余元。
本案系共有纠纷,在共有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简单进行平均分割。具体如何分割,应综合共有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根据各权利人现实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和谐等原则进行合理分割,既要考虑充分发挥和保证共有物的最大效用,又要考虑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纠纷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努力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考虑到了当事人的生活现状及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划分了较为合理的分割比例,较好地实现了情理法的协调统一,双方当事人也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