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保障覆盖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覆盖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
二、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正常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或新生儿落户我市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免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参保登记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天登记缴费的,从登记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应按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每胎限额支付300元)支付后,再次发生的产前检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取消基金支付日限额和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限制,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医保基金按普通门诊费用60%比例支付,每人每年累计支付限额500元。
四、提高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区分分娩胎次数,不区分顺产与剖宫产,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
五、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取消居民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六、保障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含未参保和参加居民医保人员)按照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住院分娩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该次住院医疗费用参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执行。年满60周岁的男职工因未缴纳生育保险,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自己的参保类别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七、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先兆性流产(保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流产引产、先兆性流产(保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产生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对应按照我市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或普通疾病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参保女职工门诊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限额支付200元。
八、取消享受生育待遇前置条件。除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